|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源民一初字第79号 |
原告武效雯,女,29岁。 委托代理人温艳丽,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博,男,33岁。 原告武效雯与被告潘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效雯及其委托代理人温艳丽,被告潘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效雯诉称:2005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于2009年9月9日登记结婚,2011年1月1日婚生子潘某某出生。孩子出生后,家务琐事繁多,为此双方经常生气,长期处于冷战状态,现原被告已分居半年,致使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潘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潘博辩称:因孩子年幼,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5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恋, 2009年9月9日在漯河市源汇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11年1月1日,婚生一子,取名潘某某。原告武效雯与被告潘博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生气,现原告武效雯起诉离婚,被告潘博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原告武效雯与被告潘博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因家庭琐事造成夫妻矛盾,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武效雯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武效雯与被告潘博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武效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 磊 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 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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