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西刑初字第91号 |
公诉机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会军,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西检刑诉[2013]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会军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任芳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会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被告人孙会军购买虚假的洛阳市西工区地方税务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和河南省定量房交易核定计税价格通知书后,在为邹伟办理房屋产权过程中被洛阳市西工区地方税务局发现。2013年8月20日,在洛阳市涧西区一品天下B座1807房孙会军的住处,查获孙会军在洛阳火车站等地购买的假国家机关印章10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会军的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上述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被告人孙会军在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邹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报案材料、扣押清单及被扣押印章盖印、假河南省存量房交易核定计税价格通知书、假销售部动产统一发票(代开)、证明、情况说明、被告人孙会军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会军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被告人孙会军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孙会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会军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邢利红 人民陪审员 夏晓梅 人民陪审员 齐慧卿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书 记 员 蒋 欢 |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