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卫民初字692号 |
原告倪启龙,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 被告代梅珍,女,1970年10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尹延蓉,卫辉市上乐村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倪启龙诉被告代梅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成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4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2014年1月原、被告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存款5万元,平均分割。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后双方发生矛盾,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也不同意离婚,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倪启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成勇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颖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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