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郑民一终字第1716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祝雪霞,女,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海洋,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祝雪霞因与被上诉人徐海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开民初字第2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开民初字第21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900元,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耿建国 审 判 员 石卫华 审 判 员 邹 靖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崔 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