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焦民立管终字第59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怀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一马路1号9号楼20层2003号。 法定代表人秦艳霞,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源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路3292号豫龙商城6号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陈钦峰,董事长。 上诉人河南怀府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源通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二初字第005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二初字第00584号民事裁定,由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当事人双方合同约定在焦作市山阳区豫龙商城合作建立服装尾货批发市场和服装厂及服装产业园区,即可认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在焦作市山阳辖区,故原审原告选择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 杭 代审判员 董艳伟 代审判员 张前进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左梦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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