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确民初字第00388号 |
原告陆永飞,男,汉族,农民,1965年1月19日生。 被告付文娟,女,汉族,农民,1983年2月16日生。 原告陆永飞诉被告付文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永飞到庭,被告付文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永飞诉称:原告因轻信报纸上的小广告,于2014年1月11日下午,在南阳镇农行银行营业部ATM机和柜台上向账号为6228481581455306918汇款6000元和10000元,后得知被骗,向启东公安局南阳中心派出所报警,派出所随即冻结了该账号上的16000元,经调查,该账号的户主系被告,据此要求,判令被告账号6228481581455306918上的16000元返还给原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付文娟辩称:一、被告于2013年9月15日在广东东莞打工回家的途中,将身份证丢失,回家后在确山县派出所挂失,重新补办了身份证,时间为2013年9月23日,去年于2013年10月20日在上海打工,在此期间从无离开上海,此事与被告没有关系。 经审理查明,原告因轻信报纸上的小广告,于2014年1月11日下午,在江苏启东市南阳镇农行银行营业部ATM机和柜台上向账号为6228481581455306918汇款6000元和10000元,后得知被骗,向启东公安局南阳中心派出所报警,派出所随即冻结了该账号上的16000元,经调查,该账号的户主系被告,被告自2013年10月至今一直在上海打工。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立案决定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原告因为被骗,将16000元汇入被告账号为6228481581455306918的账户,原告因此损失16000元,而被告名下的6228481581455306918的账户多出16000元,也没有合法事由取得该利益,故被告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将取得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也就是本案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付文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协助陆永飞将其账号6228481581455306918内的16000元返还给原告陆永飞。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陆永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郭 亚 东 二O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 俊 |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