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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志勇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济刑初字第226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又名杜某,男,1959年4月23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4)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滥伐林木犯罪,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济刑初字第226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又名杜某,男,1959年4月23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4)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滥伐林木犯罪,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刚花、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份,被告人杜某某以15 000元的价格,在李某某处购买了济源市承留镇大沟河村第五居民组位于本村水库地的79棵杨树。2014年1月份,被告人杜某某以3 000元的价格在李某某处购买了济源市承留镇大沟河村霍某某所有的48棵桐树。后被告人杜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李某某将127棵树全伐掉,并以23 000元的价格出售。经鉴定,被伐林木的立木材积为26.919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霍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立木材积计算表,立木材积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现场指认笔录,承留镇大沟河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济源市林业局出具的证明,到案证明,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26.919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 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员      范红海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连欢欢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