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濮中法民二终字第202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200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张某乙,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艳粉,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丙,男,200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田某某,女,1970年6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向阳,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丙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3)濮民初字第2107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甲法定代理人张某乙及委托代理人张艳粉、被上诉人张某丙的法定代理人田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宋向阳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3)濮民初字第21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孔德军 审 判 员 郭 海 代理审判员 李 辉 二○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邱绘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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