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卫执字第242号 |
申请执行人王爱社,女,1958年7月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杜会德,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民三终字第5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7月30日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杜会德在中平能化一矿的工资收入12130元(其中包含本金12000元、诉讼费50元,执行费8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赵 荷 莲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戴 远 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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