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872号 |
原告胡金伟,女,汉族 。 被告牛国强,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金伟诉被告牛国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金伟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金伟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 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金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为1290元,由原告胡金伟负担。
审 判 员 刘建东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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