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919号 |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 被告周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清战,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炎山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周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刘建东 二O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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