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208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运强,男,1954年3月1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郑永军、张玉华,河南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永恩,男,1967年3月8日生,汉族。 上诉人刘运强因与被上诉人张永恩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4)信浉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运强及委托代理人张玉华、被上诉人张永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4)信浉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买戈良 审 判 员 杜亚平 代理审判员 付 巍
二○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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