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巩民初字第882-1号 |
原告:李树民,男,1958年4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逯宜尊,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树民诉被告逯宜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树民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树民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树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树民负担。
审 判 长 朱建超 人民陪审员 曹淑敏 人民陪审员 王喜先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文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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