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郑民一终字第1019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国忠,男,1978年7月26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铁道中等专业学校。 法定代表人付全立,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刘志扬,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长城,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国忠因与被上诉人郑州铁道中等专业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4)荥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4)荥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国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全额予以返还。
审 判 长 安 军 审 判 员 石卫华 审 判 员 邹 靖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崔 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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