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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平民初字第1275号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平舆县。 委托代理人郭永盛,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平舆县。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平民初字第1275号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平舆县。

委托代理人郭永盛,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平舆县。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郭永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农历4月16日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2月25日生育长子刘思某,2011年5月23日生育次子刘恩某。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为此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 1,非婚生长子、次子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1044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张某某辩称,其离家出走系原告对其打骂造成的。要求抚养长子。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农历4月16日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2月25日生育长子刘思某,2011年5月23日生育次子刘恩某。后被告离家出走,自此双方一直分居生活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出生证明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不受法律保护,但对所生子女双方均享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原被告均要求抚养子女,故非婚生长子由被告抚养,次子由原告抚养,原被告互不支付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非婚生长子刘思某由被告张某某抚养,次子刘恩某由原告刘某某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26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魏 志 宏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邵    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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