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4)武刑初字第00188号 |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9年8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3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4]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惠敏、代理检察员荆小利、被告人贾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2日,被告人贾某某趁本村村民刘某某家中无人,潜入其家中,盗走一部黑色“步步高”牌XIS直板手机、一部黑色直板手机、一套“萱资”牌化妆品、一个吹风机、200元现金。经鉴定,被盗的“步步高”牌手机价值为2 377元。案发后,被盗的黑色直板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贾某某就剩余物品对被害人刘某某进行了赔偿。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海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证人苗某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贾某某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常丽君 人民陪审员 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 周中华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维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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