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焦民一终字第255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银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置业公司)。住所地:修武县。 法定代表人郭海林,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列宾,河南纳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菲,女,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 委托代理人李芳芳,女,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 上诉人银河置业公司与被上诉人李菲房屋质量保修责任纠纷一案,修武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2013)修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银河置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银河置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列宾,被上诉人李菲的委托代理人李芳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3)修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修武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玉香 代审判员 原小波 代审判员 张卫芳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永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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