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漯民一终字第194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天柱,男,汉族,1965年9月29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佟新峰,男,回族,1973年1月20日生。 上诉人田天柱诉被上诉人佟新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田天柱于2013年3月4日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田天柱归还本金及利息。原审法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2013)郾民初字第00531号判决。田天柱不服该判决,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8月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田天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佟新峰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3)郾民初字第005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谌宏民 审 判 员 付春红 代理审判员 刘继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静怡 |
上一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诉郜少华、王彦辉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