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睢阳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商睢少刑初字第00132号 |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4)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夫妇以张某某的身份注册了商丘信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09年3月份以来,张某某、徐某某违反规定以该公司的名义私自生产百痛宁乌梢蛇木瓜胶囊、藏雪莲乌梢蛇木瓜活血通络丸、黄金骨必康乌梢蛇木瓜胶囊、风湿骨泰乌梢蛇木瓜胶囊、哮喘宁桔梗百合胶囊、黑白搭档(睡眠宝)、珍珠金银花口腔抑菌粉剂(小甜嘴)等药品,经商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证明、商丘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泗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苏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以上药品均认定为假药。其中生产的百痛宁乌梢蛇木瓜胶囊、藏雪莲乌梢蛇木瓜活血通络丸等7类假药通过物流销售给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的朱某某(另案处理),销售金额共计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鉴定意见:商丘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苏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的检验报告书;3、现场调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4、证人朱某某、沈某某、燕某某、张某证言;5、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物流部门证明、商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私营企业基本注册查询单、河南省公安厅发电、朱某某案件材料复印件等其他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夫妇以张某某的身份注册了商丘信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09年3月份以来,张某某、徐某某违反规定以该公司的名义私自生产百痛宁乌梢蛇木瓜胶囊、藏雪莲乌梢蛇木瓜活血通络丸、黄金骨必康乌梢蛇木瓜胶囊、风湿骨泰乌梢蛇木瓜胶囊、哮喘宁桔梗百合胶囊、黑白搭档(睡眠宝)、珍珠金银花口腔抑菌粉剂(小甜嘴)等药品,经商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证明、商丘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泗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苏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以上药品均认定为假药。其中生产的百痛宁乌梢蛇木瓜胶囊、藏雪莲乌梢蛇木瓜活血通络丸等7类假药通过物流销售给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的朱某某(另案处理),销售金额共计3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证实,我和丈夫张某某于2009年成立商丘信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某某任法人,我们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保健品、药品的生产和销售,我们公司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税务登记证》,我们公司生产销售的保健品、药品有脚气喷雾、冻伤膏、黄金骨必康、风湿骨泰、小甜嘴、藏雪莲、哮喘宁、百痛宁、睡眠宝等。迫于生活压力,家中有两个孩子,各方面都需要花钱,开始生产销售保健品,后来慢慢的生产销售起来假药了。这些药品我公司从外地进原料,通过灌装机灌装,生产出成品,由工人包装后就直接销售了,这些药大部分都销给江苏省泗阳县的朱某某了,都是通过物流发货,朱某某再把药款打到我工行的账户上,我知道我们生产的这些药品是自己买原料配制的,是不合格的是假药,也没有相关的证照,是我们私自生产销售的。如果送药监局检测,肯定不合格,又没有手续,我们就销售不成了,反而受到打击处理,所以就没有送到商丘市药监局检测。我共卖给朱某某有三万多元的假药。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我在2009年成立商丘信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我任公司法人。我在哈森制药厂上班没有时间问公司的事,我爱人徐某某负责全部工作江苏泗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提供的药品照片,标示商丘信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桔梗百合胶囊(哮喘宁)、活血通络丸(藏雪莲)、乌梢蛇木瓜胶囊(风湿骨泰)、(黄金骨必康)、(百痛宁)、珍珠金银花口腔抑菌粉剂(小甜嘴)、黑白搭档(睡眠宝)这些药品都是我药厂生产的。 3、证人沈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在泗阳县众兴镇二桥居委会开诊所,朱某某向我推销药品,我从朱某某那买了三种药,其中就有风湿骨泰、风湿骨泰的包装上标的是豫食卫字,不是国药准字,风湿骨泰不是药品是保健品,但是风湿骨泰的包装上标明能治关节炎、风湿性关节炎、肩周炎、腰椎间盘突出等病。 4、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在江苏亚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是公司销售业务人员。商丘信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寄一份公司的宣传资料给我,上面有桔梗百合胶囊(哮喘宁)、活血通络丸(藏雪莲)、乌梢蛇木瓜胶囊(风湿骨泰)、乌梢蛇木瓜胶囊(黄金骨必康)、珍珠金银花口腔抑菌粉剂(小甜嘴)、黑白搭档(睡眠宝)、乌梢蛇木瓜胶囊(百痛宁)等药品宣传资料,后来他们公司业务员给我打电话宣传他们的产品,让我进一点货,我先进几百小盒,我把货进到诊所、药品去卖,发现群众比较认可,我就开始从他们那进货给诊所、药店销售,在2年左右一共销售有6.7万元的产品,但是其中有一部分时真药,假药的价值大约在3万元左右。 5、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我任商丘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科长以来,没有接到商丘信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检的“世纪信诚牌童宝抑菌剂”、“信诚牌肤洁抑菌剂”。另外,桔梗百合胶囊(哮喘宁)、活血通络丸(藏雪莲)、乌梢蛇木瓜胶囊(风湿骨泰)、(黄金骨必康)、(百痛宁)、黑白搭档(睡眠宝)这些产品是保健品,不是我们科检测的范围。 6、证人燕某某的证言证实,我现在住香君路公路局家属院2号楼3单元1楼东户,房子是我每月300元租的,三室二厅。 7、苏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保健食品检验报告书证实,检品名称黑白搭档保健食品中检出褪黑素,检品名称乌梢蛇木瓜胶囊保健食品中检出氨基比林。检品名称桔梗百合胶囊保健食品中检出茶碱、磺胺甲噁唑、马来酸氯苯那敏,检品名称乌梢蛇木瓜胶囊(黄金骨必康)保健食品中检出氨基比林。以上检品生产单位均是商丘信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8、泗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信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乌梢蛇木瓜胶囊(风湿骨泰)、活血通络丸(藏雪莲)、乌梢蛇木瓜胶囊(风湿骨泰)、乌梢蛇木瓜胶囊(黄金骨必康)、珍珠金银花口腔抑菌粉剂(小甜嘴)、黑白搭档(睡眠宝)、乌梢蛇木瓜胶囊(百痛宁)七种产品按假药论处。 9、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在卷证实。 10、公安部经济犯罪侦察局第二直属总队关于对江苏宿迁沈某某销售假药等相关线索进行深度经营的通知证实,江苏省泗阳县公安局侦查沈某某销售假药案,经查,2012年1月以来,沈某某多次与河南信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某某购买乌梢蛇木瓜胶囊(黄金骨必康)、(风湿骨泰)、(百痛宁)、桔梗百合胶囊(哮喘宁)、活血通络丸(藏雪莲)、珍珠金银花口腔抑菌粉剂(小甜嘴)、黑白搭档(睡眠宝)等药品经鉴定均是假药。 11、上海现代哈森(商丘)药业有限公司证明证实,经查,上海现代哈森(商丘)药业有限公司没有张某某此人。 1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商丘信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一般经营项目是生物科技研究咨询服务(不含研制),卫生用品、保健品的销售。 13、商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证明证实,商丘信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下列产品:百痛宁乌梢蛇木瓜胶囊、咳立克甘草桔梗冲剂、藏雪莲乌梢蛇木瓜活血通络丸、黄金骨必康乌梢蛇木瓜胶囊、肠炎茯苓豆蔻胶囊、风湿骨泰乌梢蛇木瓜胶囊、哮喘宁桔梗百合胶囊、风火神丹双歧杆菌冲剂等按假药论处。该公司商丘信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资格、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批发)资格。 14、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现场照片在卷证实。 15、物流提货、发货单在卷证实。 1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徐某某出生于1980年11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出生于1979年11月19日出生。 上述证据均当庭示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当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30日内缴纳现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日起至2016年4月26日止)。 被告人张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30日内缴纳现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建波 审 判 员 杭德领 人民陪审员 耿文东
二○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袁相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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