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
| 民 事 判 决 书 |
| (2014)新民初字第188号 |
原告:张红建,男,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 原告:徐霞,女,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文杰,洛阳市涧西区周山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洛阳誉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洛新工业园区新星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玉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海洲,该公司副经理。 原告张红建、徐霞诉被告洛阳誉城置业有限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红建、徐霞及委托代理人王文杰,被告洛阳誉城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海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2009年8月,我们以按揭贷款形式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洛新嘉园房屋一套。入住后,因卫生间排水不畅,经常积水。卫生间的两个地漏,北边一个少有用处,南边一个基本无用,原因是地漏高出地平面。如装修卫生间时,地板砖加高,导致卫生间脏水往其他房间流。由于长时间积水,导致我们家二居室、客厅、四个门及所有的门框被沤坏,墙壁涂料鼓包,给我们造成很大精神压力。我们无数次找物业请求修理,物业不管,我们找新安县房管局及物业管理公司都推来推去均不解决问题,长达两年无一结果。万般无奈依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要求被告1.给我们重做卫生间防水层及地漏部分,或赔偿400元。2.赔偿我们经济损失16136元。3.赔偿搬家费、租房过渡费、误工费5000元。 被告辩称:对原告诉求我公司不应赔偿,原告损失不是我们造成的,对鉴定范围及原告认为应拆除的部分有异议,面积太大,仅卫生间也不需要全部拆除。原告的损失是原告卫生间装修铺设有问题,原告重做的二次防水层也有问题,处理工艺不对,操作失误,才导致此结果。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二原告以按揭贷款形式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洛新嘉园房屋一套,2010年2月该房交工,同年9月二原告经过装修后入住。入住后,二原告发现卫生间地漏有问题,多次找物业协商无果,即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新安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及造成漏水原因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14年4月4日作出新价证认字[2014]7号价格认证结论书,结论为:原告的损失经鉴定为15136.00元。对于原告申请造成漏水原因的鉴定申请,现因房子又经装修,无法鉴定,该申请被退回。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因卫生间漏水造成损失确实存在,有鉴定部门结论为证。但对于漏水原因无法鉴定,该房被告交给二原告时是毛坯房,二原告接收后,对房屋卫生间及其他房间均进行了装修,现虽然卫生间地漏不通畅,造成渗水事实存在,但对于渗水原因,二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是被告建筑时不合理造成,故对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红建、徐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红建、徐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玲玲 审 判 员 张欢欢 人民陪审员 郭 涵
二○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闫利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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