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郸城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郸民初字第669号 |
原告郑小灵,女,生于1985年,汉族,住淮阳县葛店陈庄行政村郑庄村。 被告许辉,男,生于1982年,汉族,住郸城县汲冢镇王木庄村。 原告郑小灵与被告许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小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辉经本院公告传唤后未到庭进行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许辉于2008年相识,于2010年2月登记结婚,现无子女,由于我与被告婚后经常生气,后因感情不合双方分居至今已近3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因此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许辉经本院公告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告郑小灵与被告许辉于2010年2月登记结婚,现无子女,由于原、被告二因感情不合长期分居至今已近三年,且已至今互不往来,夫妻感情当属破裂。 本院认为,原告郑小灵与被告许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郑小灵与被告许辉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自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 华 审判员 周 涛 陪审员 徐元华
二Ο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晋 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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