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许民终字第1210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小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雪峰。 上诉人郑小朋因与被上诉人王雪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00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通知上诉人郑小朋于2014年8月5日前向本院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郑小朋在确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上诉费用,也未依法申请诉讼费减、免、缓交。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再次通知其郑小朋限期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其逾期仍未缴纳。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小朋未按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应依相关规定按照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诉人郑小朋未按规定缴纳上诉费用,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信宏敏 审 判 员 彭志勇 审 判 员 岳利花 二○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权家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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