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濮民初字第2338号 |
原告:王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社花,女。 被告:王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董彦军,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因原、被告所生育子女未满一周岁,原告王某起诉离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应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巧 莲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邢 金 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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