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平民二终字第151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伟伟,男,1981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舞钢市。 委托代理人刘清华,北京李晓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庆欣,男,1947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群英,男,1979年9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芳,女,1980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宋天义,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舞钢市福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 法定代表人田丽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国红,河南广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伟伟与被上诉人刘群英、刘庆欣、王芳及原审被告舞钢市福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舞钢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3)舞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李伟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舞钢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5日将本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舞钢市人民法院(2013)舞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舞钢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 瑞 英 审 判 员 谢 小 丽 审 判 员 王 绍 峰
二0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 闪 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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