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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来之不易的“于欢案效应”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法言平 发布时间:2017-06-24
摘要:认真对待来之不易的“于欢案效应”
  从于欢案一审之后的上诉到二审法院的开庭审理,一直到改判五年有期徒刑终审判决的发布,社会舆论一路跟踪至今。重新回味于欢案的每一个环节,我们发现这起刑事案件与其他一些影响性诉讼一道,体现了对法治进步的“于欢案效应”。

  一是从全民“陪审团”转化为全民“公开课”。面对一起普遍关注的复杂案件,社会公众会有自己的看法,法律专家也禁不住各抒己见。虽然这不必然影响公正裁判,但法官受舆论不当影响的风险确实存在。在于欢案中,法院的精心审理和明智“公关”成功地将办案全过程变成了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完成了一个实质性的变化。

  二是从激昂的感性反应转化为从容的理性思考。那些与社会道德直接相关的案件往往为不同群体表达意见、宣泄情绪提供了机会,于欢案正是其中之一。但舆论、情绪毕竟是暂时性的,无法持续长久,而从容平和的理性思考终究会占据上风。于欢案在过去三个月里的“三季”变化确实让人对中国法治的健康环境感到欣慰。

  三是从一次性处置转化为先例性规则。每一起引发社会舆论关注、炒作的案件,往往都有疑难的法律问题蕴含其中。现在的法院越来越能理智地利用这些资源,将其中的法律问题挖掘出来甚至将裁判贡献为先例判决,而不再只是采取“灭火”式的舆情应对,简单了事。

   四是从大众道德评判转化为专业法律判断。感性反应、“全民陪审”中表达出的观点基本上是大众道德评判。尽管法官不会对此置之不理,但职业标准要求法官将这些观点通过“法律职业过滤网”之后,方可吸收、转化为法律专业判断。于欢案二审判决书中的说理部分便是法官这一使命的体现。

  五是从普通官员保障转化为法官职业保障。法院在国家治理中注定处于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因此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审理案件需要获得特别的职业保障。一个官员为避免被免职可以在作出决定前做一些民意测验,而法官的裁判只能依据事实、法律和良知作出。因此,为实现法治的使命,法官必须拥有更高程度的职业保障,包括于欢案一审合议庭中的法官。

  六是从多头并立的“无解之局”转化为审判中心的司法终局。不论公安、检察院、当事人、社会舆论的意见分歧有多大,甚至不排除有的主体通过不当手段施加压力,但唯有法院才是“一锤定音”者。于欢案再一次成为建设审判中心主义诉讼制度的典范。尽管有些公众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发表的诉讼意见误认为是司法部门的“定调”,但审判中心主义的客观规律还是把检察机关拉回到了诉讼主体一方的地位(其法律监督功能另论)。

  七是从被动回应舆论到适当回应舆论。于欢案虽有详尽的裁判说理,但山东高院的负责人还是作了答记者问。这样做既有司法民主的政治原因,也有法律职业平民化的专业原因。今天已不再是贵族法官高高在上或者法律只属于律师的旧时代。中国司法的政治属性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根本要求,已经使司法与媒体(舆论)的关系有了适当调整。如果把回应社会关注当成是屈从媒体压力的“舆论审判”,那也未免过于简单了。

  今天,于欢案将再一次成为中国法治道路上一个新的标志。这倒不见得是因为它对“正当防卫”法律规则新的解释,而是因为这起案件集中反映了法治进步所产生的这些效应。明天,或许还会有人坚持认为于欢案中舆论绑架了司法,或许还会有人认为量刑太重……这种情况实属正常。这或许也可以作为于欢案体现的另一个效应,那就是:法律永远是人民的!

责任编辑:法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