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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楷练与张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金民二初字第1004号 原告王楷练,男,汉族,1985年1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张宏,男,成年,汉族,住郑州市郑汴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楷练诉被告张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楷练经本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金民二初字第1004号
原告王楷练,男,汉族,1985年1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张宏,男,成年,汉族,住郑州市郑汴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楷练诉被告张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楷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楷练负担。
审 判 长  安淑云
人民陪审员  刘 玲
人民陪审员  吴庆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何凤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