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金民二初字第1004号 原告王楷练,男,汉族,1985年1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张宏,男,成年,汉族,住郑州市郑汴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楷练诉被告张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楷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楷练负担。 审 判 长 安淑云 人民陪审员 刘 玲 人民陪审员 吴庆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何凤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