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民初字第728号 原告张云涛,男。 被告刘华娥,女。 原告张云涛诉被告刘华娥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云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华娥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在江苏打工时认识,2009年6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经常因琐事争吵,2012年1月6日,被告因生气离家出走,至今无有音信,现起诉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识后于2009年6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不和,矛盾冲突不断,经常因琐事争吵,2012年1月,被告因生气离家出走,至今无有音信。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开封县曲兴镇大蔡寨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证人郭秀林、钱付刚当庭证言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并登记结婚后感情不和,矛盾冲突不断,经常因琐事争吵,被告于2012年1月因生气离家出走后,一直无有音信,至今双方分居已满两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原告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张云涛与被告刘华娥的婚姻关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云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忠贵 审 判 员 陈志军 人民陪审员 王春亮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仝 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