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刑初字第337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发发,男,生于1994。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0月3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0月15日被开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诉刑诉(2014)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发发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建国、马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发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5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黄发发到开封县袁坊乡付砦村,趁该村村民王某某家院门、屋门未锁,家中无人之机进入屋内,盗走三部手机及现金40元。经开封县物价部门鉴定,被盗三部手机共价值325元。现手机已经全部追回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发发当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意见、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发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发发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发发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发发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4年10月3日至2015年1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郭庆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晓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