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一终字第1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东阳建筑实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工人路89号。 法定代表人:王松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汝忠,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志利,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标新街2号。 法定代表人:张彩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云生,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进,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东阳建筑实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公司)与西安市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陕西高院)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2013)陕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东阳公司与康福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5日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志利、刘汝忠、康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进、李云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9月8日,康福公司与东阳公司协商签订了(2003)第18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东阳公司(乙方)对康福公司(甲方)开发的位于西安市东新街486号“新城国际大厦”项目土建、安装进行建设施工。工程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框架结构13层。工程范围为除土方、支护坡、降水、桩基础、电梯、中央空调设备、消防、绿化工程外,施工图纸中的全部内容。总日历工期为24个月共计730日历天。合同价款为承包总价7000万元,最后以决算为准。同时约定:本工程以陕西省1999年《建设工程综合概况预算定额》、2001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陕西省价目表》、陕西99《费用定额》和有关调价文件为结算依据。甲方确认变更的签证为结算依据。由乙方直接向供电局交电费、向物业公司交水费。合同约定工程无预付款。合同11—1—2约定了工程进度款:乙方从正负零以下浇注垫层开始施工,垫资完成造价2000万元工程,乙方完成垫资2000万元工程量后,(经甲方审核认可),于每月25日前向甲方报送当月工程量报表:甲方审核后于下月5日前,向乙方支付当月工程量80%的工程进度款,剩余20%的工程款在工程竣工后甲方扣除工程总造价的5%保修金,保修金返还按国家规定,各分项工程保修期满后15天内支付;余款待工程决算完成后,两个月内付清。工程决算双方在竣工后三个月审核完毕,最长不得超过半年;最终决算以审计为准。若三个月未审核完毕,甲方向乙方支付除保修金外工程尾款的50%。余款按本款前述规定时间支付。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调解不成的,同意由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合同发生的会议纪要、签证、各种通知文书、委托、证书等书面形式资料均应作为合同条款的补充内容,与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效力。该合同还对工程质量及其验收、价款调整、材料设备供应、竣工与结算、争议解决方式、违约和索赔及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增订条款29-3部分约定,甲方不承担乙方所垫资金和质保金的任何利息,29-4约定,因甲方手续不全造成连续停建30天,甲方承担费用。29-6约定,甲方分三次给乙方退还所垫资金:第一次在乙方完成2000万元垫资工程量后(经甲方审核认可),在15天内甲方给乙方付500万元;第二次在主体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在15天内甲方给乙方付500万元。剩余的1000万元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全部钥匙时付清。29-11约定甲方不能按29-6条约定支付垫资的2000万元工程款时,从第16天开始,每拖延一天,承担违约金5000元,且工期顺延。每月进度款在次月30日前付清,承担违约金1000元/天且工期顺延。本合同条款不一致时以增订条款为准。 2004年8月31日,东阳公司与康福公司签订《修改合同》,将东阳公司垫资金额由2000万元调为1900万元,康福公司同意提供地下车库及临街平房给东阳公司作临设使用四个月(从9月1日至12月31日),不收取地下车库及临街平房租金,并对取费标准等事项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约定。2004年9月8日工程开工。2004年9月10日,东阳公司向康福公司支付了工程保证金200万元。实际施工中,康福公司多次对工程进行了变更、增加。 2004年10月15日,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因案涉工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建审手续,向康福公司下发违法建设工程停工通知。2004年11月17日、11月26日,康福公司两次要求东阳公司停工,给东阳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1月27日康福公司通知东阳公司退场。2005年1月8日,双方和监理公司对东阳公司停工损失进行了会议协商,康福公司承认停工系由自身建设手续不全造成,同意承担东阳公司2004年11月17日至2005年1月9日停工期间损失11万元。2005年5月8日,双方签订特别约定,新城国际二期工程结算按双方2003年9月8日施工合同履行,2005年的施工合同仅为补办招标手续使用。2005年5月29日,双方对工程复工进行协商并达成纪要,开工时间约定为2004年9月8日,因已审批的图纸与现场施工图纸有出入,有关管理部门责令超规划的楼层13-16层不准施工,造成东阳公司损失由康福公司承担,康福公司未能及时办理加层手续,东阳公司按已通过审批图纸预算造价的30%垫资,康福公司按协议开始付工程款,加层手续办妥后,东阳公司再继续垫资至合同要求。若加层手续不能办妥,如康福公司资金紧张,东阳公司可以垫资至1900万元(按合同造价7000万元比例计),多垫资金及因垫资变化而推迟支付的工程款项均按年利率10%由康福公司支付利息,因工程未取得建设施工许可证且无有关部门同意开工的文字依据而开工所造成罚款由康福公司承担,三天以内(从停工第二天计算)的停工损失不需康福公司承担,超出三天后的损失由康福公司全部承担,康福公司争取两个月内办妥施工许可证,自2005年1月24日停工至复工之日止,不计入工期。2005年6月27日,双方为办理竣工备案手续需要,补办了招投标手续,以包工包料工程总承包和承包总价42115372.74元等内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于同日在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该合同工期、价款等实质内容与本案实际情况不符。2005年7月22日,康福公司取得施工许可证。2005年8月9日,双方与设计单位、监理公司对工程图纸进行了会审。2006年4月29日,西安市规划局因案涉工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擅自改变建筑面积、高度、结构等向康福公司下发《关于停止违法建设的通知》。2006年4月29日东阳公司接到监理公司下发的暂停施工通知书,同年11月14日双方对二次停工损失数额及工程款利息进行了计算,康福公司确认停工损失44万元,十层封顶应垫资金1200万元,相关工程款900万元计算利息,按年息10%计算为44.98万元。2007年5月16日,双方达成补充协议,载明因规划原因造成停工,对停工损失和拖欠工程款事宜达成一致,停工时间从2006年4月28日开始,算至复工之日,康福公司赔偿东阳公司停工费用100万元,东阳公司于2006年1月31日前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垫资1900万元,康福公司按约定应在2006年2月15日前支付垫资部分工程款500万元未支付,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康福公司应完善规划手续,取得规划局许可复工的书面通知。2007年7月18日,工程再次开工。2007年9月4日,西安市规划局再次向康福公司下发了《关于停止违法建设的通知》。2007年11月5日,东阳公司再次向康福公司主张从2007年9月5日至9月28日,共计24天的停工损失。2008年3月17日,东阳公司通过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以公证方式向康福公司送达了要求支付下余工程欠款及索赔的函件,载明2007年应康福公司要求工程重新复工,但因康福公司施工手续问题,导致执法部门阻止施工并剪断十一层钢筋,致使主体工程再次停工,并因康福公司拖欠工程款,直接导致东阳公司无法兑现农民工工资及材料款,造成巨大损失,且该工程开开停停历经四年尚未封顶,导致东阳公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现根据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等,就工程停工损失、拖欠工程款及违约金等(暂算至2008年3月1日)要求:1、返还工程保证金200万元、付清拖欠工程款1492.74万元、赔偿已约定的停工损失111万元,共计1803.75万元;2、支付复工前违约金567.1万元;3、2007年5月16日以来不正常施工、停工造成损失2797254.95元;4、复工前办妥所有施工手续,明确施工方案,确保复工后工程顺利进行;5、抓紧确认东阳公司2007年5月16日以来不正常施工、停工各项损失。2008年5月30日,东阳公司申请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对新城国际大厦工程施工现状进行了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随即对工程现场的机械设备和设施等进行了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