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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科技大学、王全杰等与陕西科技大学、王全杰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0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科技大学。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大学园区。 法定代表人:沈一丁,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平,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0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科技大学。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大学园区。

法定代表人:沈一丁,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平,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全杰。

委托代理人:刘炜,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永伟,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珠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珠玑路1号。

法定代表人:季道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向阳,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168号。

负责人:刘学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苏东,山东润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冰,山东润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烟台杰华制革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北五路北。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明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原北京致远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8号中关村SOH0616—618室。

法定代表人:唐焕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烟台皮革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毓璜顶西路17号。

法定代表人:王全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炜,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永伟,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陕西科技大学、王全杰、山东珠玑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烟台杰华制革有限公司、北京明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烟台皮革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再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征宇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吴景丽、张小洁组成的合议庭进行了审查,书记员郝晋琪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陕西科技大学、山东珠玑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征宇

代理审判员  吴景丽

代理审判员  张小洁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郝晋琪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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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