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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闻出版学校与河南省康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提字第1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新闻出版学校。 法定代表人:李韬,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韩劲松,河南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提字第1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新闻出版学校

法定代表人:李韬,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韩劲松,河南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康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管辰,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朝旺,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新闻出版学校(以下简称新闻出版学校)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康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城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康城公司起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郑州中院于2011年1月28日作出(2010)郑民三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康城公司不服,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河南高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1)豫法民二终字第111号民事判决。新闻出版学校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2014)民申字第63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8日开庭审理了本案,新闻出版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李韬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劲松,康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管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12月8日康城公司与新闻出版学校(原河南省出版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签订《土地置换协议书》,约定:康城公司拥有土地110亩,位于郑州市邙山区老鸦陈乡苏屯村南,康城公司确认该土地属于科研用地,并已得到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并保证该地的所征地费用已全部缴清,该土地转让并过户到康城公司名下的净地价格为20万元/亩;新闻出版学校有土地约10亩,位于郑州市金水区西里路73号,准确面积以核发的土地证为准,双方商定转让价格为140万元/亩;在省财政厅对关于新闻出版学校筹建新校批复款项到达学校帐户十日内,新闻出版学校向康城公司支付1700万元,康城公司在两个月内将其土地证照及产权办理到新闻出版学校名下;在康城公司向新闻出版学校支付购该校土地款后,新闻出版学校将其土地证照及产权办理到康城公司名下,康城公司应协助新闻出版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康城公司同意全部承担双方在此次土地置换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税费及按国家规定征地应缴纳的各种补偿费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各种费用,以上费用均应在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前缴清。

2002年8月9日康城公司与新闻出版学校又签订《补充协议书》一份,约定:康城公司已知新闻出版学校置换土地的目的是建新校址,且新闻出版学校用于置换的土地是国家划拨土地,为使土地置换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前提下顺利进行,双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康城公司保证双方土地置换能获得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门批准;康城公司用于和新闻出版学校置换的土地准确位置和面积以郑州市国土资源局核发的郑国用(2001)字第0679号、郑国用(2001)字第0680号及与其相邻的西边约45亩土地的《土地使用证》确定的为准;新闻出版学校用于和康城公司置换的土地目前尚无土地使用证,其准确位置和面积以将来郑州市国土资源局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为准,康城公司已知该地为国家划拨土地,同意协助新闻出版学校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并负责办理使该地具有土地出让权的相关手续,承担在办理过程中诸如土地出让金等一切费用;新闻出版学校新校址建成后,如因非新闻出版学校原因造成协议不能继续进行,则新闻出版学校所付1700万元做为购买康城公司110亩土地的全部费用,不再支付余额部分。协议还约定了土地交付过程中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2002年9月3日新闻出版学校将购地款1700万元支付给康城公司。

2004年7月17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自该协议签订15日内,康城公司将110亩土地过户到新闻出版学校名下;考虑到康城公司前期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时较长有客观因素的影响,新闻出版学校同意在康城公司按期完全履行上述过户约定的前提下,对其因延期而产生的违约责任不再追究;如因国家有关政策变化等因素的影响,造成西里路73号院10亩土地难以过户到康城公司名下,双方依据《土地置换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协商解决等。

2004年9月3日康城公司、新闻出版学校及郑州市宝良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良公司)签订《土地过户协议书》一份,约定将康城公司、新闻出版学校《土地置换协议书》中约定的康城公司置换土地110亩中所含的宝良公司30113.3平方米土地(郑国用(2001)字第048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宝良公司直接过户给新闻出版学校,视为康城公司履行《土地置换协议书》约定交付土地义务的一部分。之前已由新闻出版学校于2004年8月11日、康城公司于2004年8月15日、宝良公司于2004年8月16日向郑州市国土资源局递交申请或说明,将《土地置换协议书》所涉及的三块共计110亩土地收回后以划拨方式交给新闻出版学校。2004年9月27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下发郑政土(2004)359号文件,同意收回上述土地使用权并划拨给新闻出版学校作为学校用地。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04年10月为新闻出版学校颁发了郑国用(2004)字第116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用途为教育用地。

2005年4月30日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向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印发《关于省出版学校土地置换问题的函》,要求立即停止对所属省出版学校在郑州市西里路73号院7902平方米土地的置换,己签协议暂停执行。2008年7月18日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下发豫事文(2008)86号文件,决定将新闻出版学校原址土地收回,划拨给河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以下简称中医一附院)使用。

2009年2月9日新闻出版学校致函康城公司,表示双方《土地置换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已部分履行,新闻出版学校新校址于2007年11月建成并于2007年12月搬迁完毕,要求康城公司到校签字确认新校址竣工;履行《补充协议书》关于保证双方土地置换能获得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门批准、办理新闻出版学校原校址土地具有土地出让权的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在确认新校址搬迁完毕20日内支付土地置换价差900万元等,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另查明,河南键通不动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受康城公司委托,对康城公司原所属的郑国用(2001)字第0679号、郑国用(2001)字第0680号、宝良公司郑国用(2001)字第048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并提供2010年7月31日估价时点时的价值为4027.65万元的评估报告。至本案诉讼前,新闻出版学校用于置换的其原址郑州市西里路73号院土地尚未办理相关土地证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