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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政府与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一终字第8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东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陈思林,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马志忠,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一终字第8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东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陈思林,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马志忠,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晓斌,北京李晓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青龙后街4区1号。

法定代表人:郭学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震,山东文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洪武,山东文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周村区政府)与被上诉人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2012)鲁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周村区政府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1日对本案进行了询问。周村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马志忠、李晓斌,黄河工程公司委托代理人杨震、李洪武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29日,周村区政府(甲方)与山东黄河工程局(乙方)就周村区东部新区道路项目建设签订《协议书》,约定周村区东部新区姜萌路道路建设项目由山东黄河工程局实行总承包。山东黄河工程局必须具备公路工程二级以上施工资质,并向周村区政府提供过去相关建设工程的业绩资料。项目工期自2006年5月10日至2006年9月30日。周村区政府或周村区政府指定的机构可以和山东黄河工程局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签订单项施工协议,约定单项工程的具体施工工期。周村区政府委托周村区交通局作为工程的主管单位,协议内确定的事项由其与山东黄河工程局进行联系,并确定各项具体细节措施的落实。

该协议对工程价款的确定与支付约定为,工程价款暂定为5420万元,包括征地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1260万元及工程建设费4160万元。山东黄河工程局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征地补偿费500万元汇入周村区政府指定的帐户,剩余760万元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汇入周村区政府指定的帐户,根据征地补偿情况进行支出,工程建设费4160万元由山东黄河工程局垫支。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周村区政府分期向山东黄河工程局支付各项承包资金。其中2006年12月31日前支付核定后总投资额的30%,2007年12月31日前支付核定后总投资额的30%,2008年12月31日前支付核定后总投资额的40%。支付时按照总额减去已付资金后,同时支付10%的年利息。工程价款的认定由周村区政府与山东黄河工程局共同委托的中介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周村区审计局审计后确定。

双方对工程实施进行了相关承诺,周村区政府负责工程的征地拆迁、杆线迁移、青苗赔偿、土源提供、水电供应,提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及设计文件等。周村区政府为山东黄河工程局进场施工成立相关的服务组织,协调解决施工工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山东黄河工程局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标准施工,并接受周村区政府及其委托的监理方的管理和监督。山东黄河工程局按国家规定承担保修责任,其中保修期为5年,缺陷责任期为2年。工程完工后,周村区政府应在山东黄河工程局提出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验收,工程验收应在验收开始后一个月内完成,若周村区政府不能按时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如验收不合格,山东黄河工程局应按整改意见进行整改,直到验收合格为止。施工过程中的工程量及工程费用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共同认可签证,包括中间监理验收签证。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与工程设计图纸不符合、因现场地质情况工程量需要变更及增加投资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共同认可签证。工程所需调增价格的,如沥青、水泥、石子、石灰、侧石、路灯、沙子,柴油等主要材料由双方共同认可签证。

协议对违约责任约定为,因周村区政府不能履行征地拆迁等约定影响工期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山东黄河工程局拖延工期,每拖延一天向周村区政府支付工程款总额千分之一违约金。周村区政府未按时支付或归还山东黄河工程局工程款,则每拖延一天按相应支付或归还款额的千分之一向山东黄河工程局支付违约金。双方如有其他违约行为,按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可抗拒原因导致本协议延期履行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议签订后,山东黄河工程局按协议约定,将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1260万元汇入周村区政府帐户,并垫资进行工程施工。工程实际开工日期为2006年5月26日,工程于2006年12月22日进行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

周村区政府与黄河工程公司共同确认,2006年12月29日至2009年9月30日,周村区政府累计向黄河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4573.90万元。其中2006年12月29日支付100万元,2007年2月13日支付600万元,2007年2月14日支付800万元,2008年2月3日分别支付33.30万元和966.70万元,2009年1月22日支付1000万元,2009年1月24日支付500万元,2009年9月30日支付573.90万元。

2007年12月25日,山东黄河工程局更名为黄河工程公司。

双方当事人因工程款结算与支付问题产生纠纷,2008年10月,黄河工程公司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淄博中院)提起诉讼。2010年9月15日,黄河工程公司以另行向周村区政府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诉。2010年9月17日,淄博中院裁定准许黄河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诉讼过程中,黄河工程公司申请对其所施工的工程造价进行评估。一审法院委托山东正源和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源和信造价公司)对黄河工程公司所施工的周村区姜萌路(张周路至北环段)工程造价进行鉴定。2012年12月13日,正源和信造价公司出具鲁正信工鉴字(2012)第0006号《周村区姜萌路工程造价鉴定报告》载明,如果按2002年《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06年《淄博地区价目表》,工程造价为62909611.73元(不包括第四条特别事项说明(六)鉴定报告未确认部分的造价436702.99元)。如果按2002年《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03年《淄博地区价目表》,工程造价为59231425.66元(不包括第四条特别事项说明(六)鉴定报告未确认部分的造价436702.99元)。该鉴定报告在特别事项说明(一)鉴定结果中采用价目表的说明中载明,周村区政府认为黄河工程公司提报的结算书(2008年5月30日)是按2002年山东省市政工程定额、淄博地区2003年市政工程价目表编制的,应该按淄博地区2003年市政工程价目表执行。黄河工程公司认为合同签订日期为2006年4月29日,应该按鲁标定字(2006)4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价目表》的通知,(本价目表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执行淄博地区2006年市政工程价目表。因此分别采用2003年淄博地区市政工程价目表及2006年淄博地区市政工程价目表。鉴定报告的工程量是按原双方确认的《周村区姜萌路(张周路至北外环)工程量确认单》计入的。鉴定人认为工程已经完工6年,两年缺陷责任期、五年保修期已过,现场情况与6年前交工时相差很大,工程量计量采取现场勘察(取芯、测量等手段)的工作,是在路面沥青厚度经过6年碾压厚度出现变化的幅度、取点的数量、位置的科学性(统计学角度)有相应的标准依据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对此未找到相关的国家标准,无法发表意见。鉴定报告在特别事项说明(六)鉴定报告未确认部分的造价为436702.99元,包括沥青搅拌站安装拆卸费用356180元,因无直接签证资料,列入未确认项目;供电贴费发票和租赁安装变压器费用66000元,因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列入未确认项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