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江苏银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锦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商洛市鑫丰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二终字第9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锦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中南建材大市场1栋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宏,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银茂控股(集团)有限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二终字第9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锦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中南建材大市场1栋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宏,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银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288号A幢41层。

法定代表人:王方汉,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洛市鑫丰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杨斜镇柿沟口1号。

法定代表人:韩延文,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安徽锦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江苏银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商洛市鑫丰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皖民二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向我院提出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又向我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徽锦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锦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3)皖民四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尹颖舜

代理审判员  冯 萍

代理审判员  李惠清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艳明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