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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青岛太平货柜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集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2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岛太平货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国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永全,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洪义,北京市联德律

中华人民共和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2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岛太平货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永全,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洪义,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芳龙,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彬,该公司知识产权部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中集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学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东海,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龙惠,该公司知识产权经理。

再审申请人青岛太平货柜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集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民三终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青岛太平货柜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永昌

代理审判员  吴 蓉

代理审判员  秦元明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睿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