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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锦绣长江支行与武汉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刘芳、武汉天琥日用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3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锦绣长江支行。 法定代表人:张蓉,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米华,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青青。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3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锦绣长江支行

法定代表人:张蓉,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米华,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青青。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荣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俊涛。

委托代理人:黄放,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芳。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天琥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芳,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锦绣长江支行因与被申请人武汉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刘芳、武汉天琥日用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鄂民二终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锦绣长江支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宜芳

代理审判员  万 挺

代理审判员  叶 阳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饶 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