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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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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邵刑初字第269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1980年3月4日出生于江西省广丰县,汉族,小学肄业,务工人员,住福建省光泽县。因本案于2015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邵刑初字第269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1980年3月4日出生于江西省广丰县,汉族,小学肄业,务工人员,住福建省光泽县。因本案于2015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武市看守所。

邵武市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公刑诉(2015)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邵武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元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7日晚19时许,被告人周某在邵武市水北镇机坪路,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套开虞某停放在“水仙居”餐厅门口的一辆车牌号为闽H×××××号男式二轮摩托车的电门锁,随后将该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4024元。

被告人周某于2015年6月24日被民警抓获,从其身上查获了用于盗窃使用的作案工具钥匙一把,所盗车辆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盗车辆照片、作案工具钥匙等物证,常住人口信息表、违法信息查询表、情况说明、视频监控截图、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被害人虞某的陈述,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和辩解,邵武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起诉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当庭表示认罪,且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2015年10月2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查获的作案工具钥匙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林星荣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 芳

本案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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