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李某交通肇事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内刑初字第226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无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6月12日投案后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6月2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内刑初字第226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无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6月12日投案后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6月25日经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内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内黄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和耀,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内检公诉刑诉(2015)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杨和耀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豫JDYXXX小型普通客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程某相撞,造成被害人程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李某驾车逃逸。被告人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6月12日投案自首。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与被害人程某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0元,被害人程某的近亲属对被告人李某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李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2015年6月11日晚上22时许,其加完班后驾车回家,车速80公里每小时,由于车的油表灯亮了,其在低头看仪表盘时,不自觉的向左打了方向,等抬起头时发现车已经行驶到左边的车道上,车辆前方约二、三米远有一辆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其赶紧踩刹车,但没刹住,车头正前撞上了电动自行车,出事后没敢停车就向东跑了,后车辆没油了,其找一辆出租车将肇事车辆拉到修理厂,修理厂大门关着,其在车上睡到第二天早上七点,修理厂开门后,其将肇事车辆放到修理厂内让他们赶紧修车,其就离开了。到了下午,其感觉不能再躲避了,就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了。事发前,其和同事在公司吃饭时喝有四、五两白酒。

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11日22时许,其和程某下班后一起回家,其在前,程某在后,两车相距大约四、五米,当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从其对面由西向东行驶过来一辆白色越野车,其感觉向南拧一把方向躲他,其向南躲过去了,白色越野车撞上程某的电动车,程某被当场撞死了,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没停车就向东跑了。

3、证人吕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11日22时许,其在吃饭,吕某甲打电话说一个亲戚出车祸了,其赶到现场后事故已经发生过,肇事车辆也跑了,其就赶紧用自己的手机打110报案了。

4、证人吕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11日22时许,其正在家睡觉,堂嫂王某给其打电话说你快来吧,出车祸了,其挂断电话后赶紧给吕某打电话告诉他出车祸了。

5、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其儿子李某有一辆牌号为豫JDYXXX的小型汽车,2015年6月11日晚上李某不在家的事实。

6、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李某是其女婿,李某有一辆白色的长城哈弗汽车,车牌号豫JDYXXX,经其辨认公安机关提取2015年6月11日22时18分26秒过车监控抓拍的JDYXXX小型轿车照片,证实驾驶人员就是被告人李某事实。

7、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12日早上7时左右,有一年轻男子将一辆车牌号为豫JDYXXX的长城哈弗H6白色越野车送到其修理厂内维修,年轻男子交待让抓紧将车修好,车辆送来时车前引擎盖、前中网、前杠都损坏了,车头右侧雾灯罩没有了,引擎盖和保险杠上还有红漆,明显是发生交通事故了,其不认识那名年轻男子。

8、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是被害人程某的丈夫,程某发生事故时其在外打工,出事后其才从外地赶回来,其有两个儿子,一个13岁,一个7岁。

9、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李某是其丈夫,2015年6月11日李某一晚上没回家,6月12日早上其接到李某的电话,说他开车撞人了,让其到家附近的汽车修理厂去,其见到李某后,了解到他当时没有停车,开车跑了,其就劝他投案,争取宽大处理,最后李某决定投案。李某用其的手机向内黄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打电话称要投案自首,其就陪李某在交警支队事故大队门口等内黄县交警队的民警。

10、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11日晚上大约18时,其和同事李某等人吃饭并喝酒,其和苏某等人先在一块喝酒喝了一瓶,后来李某又拿一瓶酒过来,其五人又在一起喝了一瓶酒,喝到晚上20时许就结束了,其回宿舍睡觉,李某酒后干什么了不知道。

11、证人苏某等人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与杨某的证言一致。

12、内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证明,证实经多方查找,未找到为李某拉肇事车辆的出租车。

1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程某无责任。

1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明程某系机动车撞击、摔跌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15、血醇检验报告单,证明经鉴定,从李某的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成份。

16、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程某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0元,被害人程某的近亲属对被告人李某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李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17、书证:(1)、被告人李某的户籍证明;(2)、前科查询证明;(3)、采取强制措施凭证;(4)、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信息查询结果单;(5)、接处警登记表;(6)、120接警记录;(7)、违法人员登记凭证;(8)、保险卡复印件;(9)、被害人家庭关系证明;(10)、现场勘查笔录;(11)、现场图及照片;(12)、收款条。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故对其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杨武群

审判员  李林生

审判员  张鹏宇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