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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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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具有拽取被害人手镯的犯罪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害人亲眼所见被告人拽其手镯,但未亲眼所见其手镯被剪断的情形,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具有拽取被害人手镯的犯罪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害人亲眼所见被告人拽其手镯,但未亲眼所见其手镯被剪断的情形,被害人认定其手镯被剪断系被告人所为是凭当时的环境所作出的主观推断,不能排除他人参与实施剪断被害人手镯的共同犯罪行为,不具有排他性。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具有剪断被害人手镯的行为,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被告人辩称未实施盗窃行为,辩护人认为无证据证实被告人实施了盗窃犯罪,应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某某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可酌情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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