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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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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书文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杨志宇盗窃罪、秦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2012)安刑初字第436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书文,男,1969年1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辩护人陈燕民,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志宇,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河南省长垣县,汉族。 辩护人王自阳、任文东,大仓海律师事

(2012)安刑初字第436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书文,男,1969年1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辩护人陈燕民,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志宇,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河南省长垣县,汉族。

辩护人王自阳、任文东,大仓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3年1月6日出生于河北省临漳县,汉族。

安阳县人民检察以安县检刑诉(2012)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书文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杨志宇犯盗窃罪、秦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退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书文及其辩护人陈燕民、被告人杨志宇及其辩护人王自阳、任文东、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1998年11月5日晚7时许,被告人任书文伙同鲁某某(已判)、梁某某(已判)窜至安阳县水冶镇火车站北钢城酒家门前,盗窃安阳县蒋村乡小坟村韩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红色五羊牌125摩托车一辆,经鉴定红色五羊牌125摩托车价值7920元。通过刘某甲(已判刑)卖给黄某某(已判刑),得赃款2500元,三人平分。

2、1998年10月22日22时,被告人任书文伙同刘某甲、张某甲(已判)窜至汤阴县小北街一门市前,盗窃汤阴县城关镇东关村马某乙的红色华阳牌1011型面包车一辆,经鉴定红色华阳牌1011型面包车价值42600元。后由刘某甲、任书文将该车销赃,得赃款9000元,张某甲、刘某甲、任书文三人平分。

3、1998年6月27日夜,被告人任书文伙同冯某某、梁某某、刘某甲(已判)、被告人杨志宇窜至安阳市聂村统建楼33号楼下,盗窃安阳市保险公司郑某停放在此处的灰色长安牌面包车一辆,经鉴定灰色长安牌面包车价值68300元,五人乘车往河北销赃时,在安阳县白壁镇将该车撞坏,五人弃车逃走,现该车下落不明。

4、1998年3月3日夜,刘某甲伙同被告人杨志宇、任书文在安阳市洹北小区46号楼院内,盗窃董某甲蓝色柳州五菱面包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45045元。后该车被河北省临漳县公安局查扣,已退还失主。

5、2000年5月20日夜,刘某甲、李某甲(已判)伙同被告人任书文在濮阳市中原油田家属院,盗窃蓝色普通桑塔纳轿车一辆,并由刘某甲将该车卖给赵某某(已判刑)。

6、1999年3月13日下午2时许,鲁某某伙同梁某某、马某甲(在逃)窜至安阳县许家沟乡黄口村许某某家门前,盗窃许某某红色五羊牌125型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五羊牌125型摩托车6600元,后三人将该车卖给被告人任文书,得赃款2700元,三人平分。

7、1998年11月13日中午,鲁某某伙同梁某某窜至安阳县崔家桥乡东庄村,盗窃安阳市东郊乡小营村刘某乙红色五羊牌125型摩托车一辆,经鉴定红色五羊牌125型摩托车价值5720元。后将该车卖给被告人任文书,得赃款1800元,二人平分。

8、1999年2月11日晚8时许,鲁某某伙同梁某某窜至河北省临漳县习文乡红玫瑰大酒店西侧,盗窃临漳县习文乡上柳村李某乙停放在此处的蓝色金城牌100型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蓝色金城牌100型摩托车价值3780元。鲁某某和梁某某将该车卖给被告人任书文,得赃款800元,二人均分。

9、1999年1月22日下午5时许,鲁某某伙同梁某某窜至河北省临漳县东陶镇韩陶村冀南饭店门前,盗窃孙陶镇孙陶村董某乙蓝色豪爵牌100型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蓝色豪爵牌100型摩托车价值4940元,后二人将该车卖给被告人任文书,得赃款1500元,赃款二人平分。

10、1999年4月15日18时许,鲁某某、张某甲窜至安阳县马投涧乡大堰村,盗窃安阳县马投涧乡大岷村李某丙停放在此处的蓝色金城牌100型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蓝色金城牌100型摩托车价值2700元,当日二人将该车卖给被告人任书文,得赃款1100元,鲁某某得赃款500元,张某甲得赃款600元。

11、1998年11月26日下午,鲁某某伙同梁某某窜至安阳县白壁镇杜固村,盗窃安阳县白壁镇西王店村李某丁停放在此处的蓝色豪爵牌100型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蓝色豪爵牌100型摩托车价值3180元,后鲁某某将该车卖给被告人任书文,得赃款1000元,鲁某某和梁某某均分。

12、1999年2月18日1时许,张某甲(已判)伙同刘某甲窜至安钢六生活区64号楼下,盗窃安钢职工李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昌河面包车一辆,经鉴定白色昌河面包车价值40200元,后刘某甲将该车卖给被告人任书文,得赃款9000元,赃款二人均分。

13、1999年2月18日2时许,张某甲伙同刘某甲盗窃昌河面包车后,又窜至安钢六生活区35号楼下盗窃郑州市金水区市政管理局刘某丙停放在此处的白色昌河面包车一辆,经鉴定白色昌河面包车价值36080元,后二人将该车卖给被告人任书文,得赃款12000元,赃款二人均分。

14、1998年12月19日20时许,张某甲伙同刘某甲、梁某某窜至汤阴县城鹤台公路西段路南快餐店门前,盗窃该饭店老板王某的红色豪爵钻豹牌125型摩托车一辆,经鉴定红色豪爵钻豹牌125型摩托车价值9700元,后将该车卖给被告人任书文,得赃款3000元,赃款二人均分。

15、1999年3月3日10时许,张某甲伙同刘某甲、梁某某窜至汤阴县城关镇段庄胶带厂门前,盗窃汤阴县城关镇陈孔村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红色五羊牌摩托车一辆,经鉴定红色五羊牌摩托车价值3170元,后将该车卖给被告人任书文,得赃款3000元,赃款三人均分。

16、1998年10月12日晚8时许,鲁某某伙同梁某某、刘某甲、孙某某(已判)、被告人杨志宇窜至安阳县水冶镇小天鹅舞厅门前盗窃水冶镇阜城东街来某某停放在门前红色豪爵牌125型摩托车一辆,经鉴定红色豪爵牌125型摩托车价值8800元,杨志宇出款1600元买下该车,后又将该车卖到长垣县,1600元赃款由刘某甲、梁某某、孙某某平分。

17、1999年4月5日晚,鲁某某伙同梁某某、被告人杨志宇窜到林州市人民医院,盗窃林州市采桑乡秦家窑村张某乙停放在此处的红色昌河面包车一辆,经鉴定红色昌河面包车价值28700元,后刘某甲通过河北省临漳县的张某丙(批捕在逃)将该车销赃,得赃款7000元,张某丙得赃款3000元,余款由梁某某、刘某甲所得。

18、1998年12月12日晚,被告人杨志宇伙同张某甲、梁某某、刘某甲窜至滑县县城解放北路老王饭馆,以吃饭为名,趁饭店老板朱某某不备之机,盗窃朱某某停在门前的红色佛斯第牌100型摩托车一辆,经鉴定红色佛斯第牌100型摩托车价值3600元,该车由被告人杨志宇所得。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