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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林茂森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889号 罪犯林茂森,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确山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08)确刑初字第098号刑事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889号

罪犯林茂森,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确山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08)确刑初字第098号刑事判决,认定林茂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日起至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止。罪犯林茂森于2008年8月29日交付执行。2011年11月05日由本院作出(2011)驻刑执字第01660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7月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河南省豫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林茂森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1月至2008年3月期间,被告人林茂森单独或伙同他人窜至确山县、信阳市平桥区等地盗窃他人财物十起,盗窃财物总价值人民币40197元,所得赃款已挥霍。该犯系累犯。

罪犯林茂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获得表扬5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林茂森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林茂森减去刑期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刑满日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