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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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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俊涛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290号 罪犯郭俊涛,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舞阳县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09)舞刑初字第1号刑事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290号

罪犯郭俊涛,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舞阳县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09)舞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俊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原判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该犯刑期自二〇〇八年九月二日起至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止。该犯于2009年1月13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累计减去刑期一年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公示五日后,在驻马店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郭俊涛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11月6日,郭俊涛伙同他人入室盗窃他人财物,盗窃存折(4000元)一张,取出款后全部挥霍。2004年11月23日和2005年4月11日,郭俊涛伙同他人分别抢劫他人财物2次,抢走手机2部及部分现金。另查明,该犯系主犯。

罪犯郭俊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6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郭俊涛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俊涛减去刑期十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