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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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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全新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166号 罪犯蒋全新,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信阳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作出(2011)平刑初字第117号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166号

罪犯蒋全新,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信阳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作出(2011)平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蒋全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罪所得144506.11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该犯刑期自二○一○年六月二日起至二○一七年六月一日止。该犯于2012年1月19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被本院作出的(2013)驻刑执字第1724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蒋全新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7月,蒋全新在担任平桥区食品公司查山食品经营处副主任期间,经请示将门朝东二间门面房以4万元价格对外转让,收取赵仁福11万元,未上交财务;2008年12月8日,蒋全新与职工叶青华签订售房协议,将查山食品经营处门面房四间以10万元出售,蒋未将10万元入帐。蒋全新共收取房款21万元,扣除合理开支65493.89元,贪污公款144506.11元。在审理过程中,蒋全新亲属主动退赃10000元。蒋全新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大部分犯罪事实,系自首。

罪犯蒋全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3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三类罪犯碱性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蒋全新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蒋全新减去刑期一年。

刑满日期:二○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华俊锋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莉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