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杨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2015)范刑初字第00194号 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7月8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5年9月7日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范县看守所。 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公诉刑诉(2015)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

(2015)范刑初字第00194号

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81年7月8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5年9月7日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范县看守所。

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公诉刑诉(2015)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欣、谢佳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9月6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JHL123的白色现代小型汽车行驶至范县新区建设路城关镇中学门口时,将行人李某某撞倒。经鉴定,杨某某血乙醇含量为360.06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案发后,双方未达成和解。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某表示待出院后将对杨某某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对其刑事部分依法从重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杨某某户籍证明及证人穆某某对其的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破案报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人穆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及本院对其的询问笔录,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杨某某虽系初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其血乙醇含量较高,且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量刑时依法不予从轻处罚。根据杨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7日起至2016年3月6日止。所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代理审判员  杨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