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刘某某、曹某某、田某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召刑初字第119号 公诉机关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2年9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召刑初字第119号

公诉机关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9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2年9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4年12月11日被漯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7日被逮捕。现押漯河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4年12月11日被漯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漯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6日被取保候审。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漯召检诉刑诉(201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曹某某田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指控田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涛、陈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曹某某、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4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曹某某在漯河市召陵区漓江路万紫千红KTV内因喝酒问题与被害人杨某杰等人发生争执,曹某某离开后电话通知被告人刘某某、王某俊(绰号老黑,在逃)等人,后王某俊纠集被告人田某某、刘某某、曹某某等人预谋后开车到万紫千红KTV门前,持刀将杨某杰、白某龙砍伤,致使杨某杰右手无名指当场砍断,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白某龙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二、2014年6月4日23时许,罪犯谢顺前(已判刑)在漯河市源汇区祁山路北段豫苑烩面饭店因结账问题与服务员发生争执,随后谢顺前电话通知被告人田某某到豫苑饭店,将该饭店的广告牌、工业风扇、保鲜柜等物品砸坏,谢顺前用又用随身携带的砍刀将饭店老板李某耀背部砍伤,经鉴定李某耀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毁坏物品价值8448元。

公诉机关认为刘某某、曹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田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曹某某、田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均无异议,辩称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要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曹某某在漯河市召陵区漓江路万紫千红KTV内因喝酒问题与被害人杨某杰的朋友发生争执,曹某某离开后电话通知被告人刘某某、王某俊(绰号老黑,在逃)等人,后王某俊纠集被告人田某某、刘某某、曹某某等人预谋后开车携带砍刀到万紫千红KTV门前,持刀将杨某杰右手无名指当场砍断、白某龙头皮创口7.5cm。经法医鉴定,杨某杰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白某龙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刘某某、田某某等人与被害人杨某杰、白某龙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曹某某供述证明:2014年9月20日凌晨,其在到万紫千红KTV找金叶玩,杨某杰的朋友让其喝酒,其不喝发生纠纷,其出去给王某俊、田某某打电话,先去柳江路王二毛饭店吃饭,后来王某俊让去四中,其开车到四中门前见王某俊联系了两车人,王某俊下去给他们说了话,就开车到万紫千红KTV,见杨某杰和几个人在门口站,王某俊、刘某某、田某某和另外不认识的两人去野越车后备箱拿砍刀,在王某俊的带领下向杨某杰他们冲过去,冲的时候刘某某被杨某杰老婆拉住,田某某被杨某杰岳母拉住,其就开车掉头,车转过来时人都往车上跑,就开车走了。

2、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明:2015年9月19日晚上,曹某某打电话让去万紫千红KTV,去后一起就走了,后来和王某俊、田某某等人去万紫千红KTV,曹某某没下车,其他人下车后每人拿把砍刀朝杨某杰冲过去,其被杨某杰老婆娜娜拦下来,其就和娜娜撕拽,其挣脱后用刀背往高臣身上拍一下,这时不知道谁说走,就坐车走了。

3、被告人田某某供述证明:2015年9月19日晚上,曹某某打电话让去万紫千红KTV一趟,其去后曹某某说杨某杰劝他喝酒他不喝,杨某杰想打他,说完就分别回家了。回家后曹某某打电话让去东方大市场,去后见曹某某开着刘某某的车,王某俊也在车里,就去万紫千红KTV,路上王某俊说都认识去拍他们两下吓吓他们就行,到后见杨某杰他们在门口,其和刘某某、王某俊以及另一辆车上的两三个人拿着刀向杨某杰冲去,王某俊在最前面,其用刀背往白某龙身上拍了两下,用脚踹他两脚,接着就上车走了。

4、被害人杨某杰陈述证明:2014年9月19日晚上,其和几个朋友到万紫千红KTV唱歌,后来曹某某来了,二飞让他喝酒,他不喝,二飞让坐他旁边,曹某某说欺负他了吵起来,随后曹某某就出去打电话叫人。后来其岳母过来喊其回家,走到大门口,王某俊、田某某、刘某某、强还有四五个不认识的人拿着关公刀跑过来,王某俊跑到最前面用刀砍其,被其岳母拦住,其抱住文俊抓住刀把,其余的人对其乱砍,其用胳膊挡,挡的时候右手无名指被刘某某砍掉、大拇指砍断,不知道谁往其头上打了一下,其被打晕,醒来就在医院。

5、被害人白某龙陈述证明:2014年9月19日晚上,其姐赵合纳说他男朋友杨某杰喝晕了,让其一起去万紫千红KTV接杨某杰,到那后见里面几人吵架,准备走时过来两辆车下来八九个人,手里拿着关公刀,其认识的有王某俊、田某某、刘某某,其不知道怎么回事还在那等车,王某俊过来用刀往其脸上拍一下,其倒在地上,倒地后王某俊、刘某某、田某某还有不认识的往其身上头上砍,其被打晕了,清醒后见杨某杰头上流血,一个手指被砍掉了。

6、证人赵合纳证言证明:2014年9月20日凌晨2时许,其去万紫千红KTV喊男朋友杨某杰回家,在门口见停三辆车,车上下来8个人左右,都拿着刀,其认识王某俊、刘某某、田某某、强,其感觉事不对就下车拦王某俊,王某俊直接把其摔在地上,其起身后见刘某某等四个人用刀打其弟白某龙,其就拽住刘某某,其他人又过去打杨某杰,一个人喊赶快坐车走,他们就开车走了,其看见杨某杰无名指断了。

7、证人闫纪英证言证明:2014年9月20日凌晨2时许,其女儿赵合纳让其去万紫千红KTV接杨某杰回家,到KTV门口见其女儿和杨某杰及几个人在那站着,就让赶紧回家,这时从三辆轿车上下来六七个年轻孩拿着刀(其认识的有王某俊、田某某),就往杨某杰头上、身上砍,其去抱住一个人,那人还砍其腿上一下,打完他们开车跑了,见杨某杰躺在地上了,一个手指断了。

8、证人刘高臣、方敬、程胜龙、赵银刚证言证明:2014年9月20日凌晨2时许,从万紫千红KTV离开时,看见一群人拿着砍刀把杨某杰砍伤。

9、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天)公(刑)鉴(法医)字(2014)534号及损伤照片证明:杨某杰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10、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天)公(刑)鉴(法医)字(2014)521号证明:白某龙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11、协议书、收条证明: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刘某某、田某某等人与被害人杨某杰、白某龙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