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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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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二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少初字第00108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15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273号起诉书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少初字第00108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15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丽华、张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8月14日22时20分许,在长葛市和尚桥镇樊楼村路段处,被告人黄某某持C1证驾驶豫KUJ368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黄某甲持C1证驾驶豫KA615DM号轻型货车由南向北行驶时发生相撞后又与黄某乙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相撞,造成黄某乙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5年8月15日,长葛市华健医院血乙醇检验报告书检验结果为从被告人黄某某血液标本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2mg/dl。长葛市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黄某某供述,被害人黄某乙陈述,证人黄某甲、刘永证言,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委托鉴定书、长葛市华健医院血乙醇检验报告书(血乙醇含量为182mg/dl),检验、鉴定结论告知笔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验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被告人黄某某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肇事车辆照片,被告人人口查询结果单及照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110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黄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8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14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董保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