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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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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胜利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决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353号 罪犯徐胜利,男,196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驻马店市人,现在河南省信阳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以(2015)确刑初字第0001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353号

罪犯徐胜利,男,196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驻马店市人,现在河南省信阳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以(2015)确刑初字第0001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徐胜利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止。宣判后,于2015年4月10日送达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认为,该犯刑期较短,在服刑期间,认罪态度、表现一般,不符合减刑条件,依法不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罪犯徐胜利的减刑建议书退回信阳市监狱。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