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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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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智辉合同诈骗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314号 罪犯谢智辉,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伊川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日作出(2011)沁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314号

罪犯谢智辉,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伊川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日作出(2011)沁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智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23日止。宣判后,2012年3月2日入狱服刑。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裁定对罪犯谢智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3月24日起至2016年10月23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谢智辉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谢智辉于2010年3月10日,与孙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孙某某从沁阳市昊华宇航厂给被告人谢智辉提供30吨聚氯乙烯,货到卸车后付款。2010年3月12日,孙某某按双方约定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后,被告人谢智辉于2010年4月28日付1万元货款后逃匿,将196850元货款非法占有,并将货款用于还账、装修房屋等支出。

罪犯谢智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4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谢智辉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谢智辉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谢智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3月24日起至2015年12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