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张鹏鹏故意伤害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318号 罪犯张鹏鹏,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沁阳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4日作出(2009)焦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318号

罪犯张鹏鹏,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沁阳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4日作出(2009)焦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鹏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2009年10月21日交付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5日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2年9月25日起至2031年6月24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张鹏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鹏鹏于2008年12月10日0时许,在沁阳市柏香镇超新网吧上网时,被杨某某等人无故殴打,当日即报警。次日下午,被告人张鹏鹏携带购买的水果刀,找到被害人杨某某理论,后发生厮打,被告人张鹏鹏持刀朝被害人杨某某腹部、背部、大腿内侧猛捅数刀,致其死亡。被告人张鹏鹏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被告人张鹏鹏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

罪犯张鹏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6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鹏鹏减刑,已经过分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鹏鹏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鹏鹏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9月25日起至2029年12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