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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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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389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 辩护人张中华,河南言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389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

辩护人张中华,河南言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刘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庭前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因不满女友刘某与自己分手,便通过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辱骂、纠缠刘某。2015年1月15日,张某到刘某居住的南阳市滨河路锦江公寓701室暂住处见到刘某后,二人发生争吵,随后张某将刘某停放在南阳市滨河路画布咖啡店门口的豫R5333路虎极光车雨刮器掰坏,致前挡风玻璃毁损,经鉴定价值为12900元。同日刘某对张某损坏其路虎极光车的行为报警至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2015年1月19日张某、刘某在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达成调解,卧龙岗分局民警对张某的故意损坏财物行为予以了批评。但张某于2015年2月22日晚再次窜至刘某居住的南阳市长江路中达天润苑家属院内,将刘某的豫R77730白色本田思域轿车损坏,经鉴定价值为3970元;2015年2月23日凌晨,张某翻窗进入刘某在南阳市卧龙区锦江公寓北楼701室的暂住处,将刘某的衣物、床单、香水、挂件等物品损毁。经物价鉴定,其中的爱马仕丝巾价值为8000元,古驰手提包价值816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系初犯偶犯,且与被害人刘某系年轻人谈恋爱之间引起的纠纷,感情不能自拔时未冷静处理,一时冲动,但对社会危害不大,民事也足额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故对被告人张某应当以教育为主,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刘某曾系恋人关系,因张某不满女友刘某与自己分手,便通过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辱骂、纠缠刘某及其家人。2015年1月15日,张某到刘某居住的南阳市滨河路锦江公寓701室暂住处见到刘某后,二人发生争吵,随后张某将刘某停放在南阳市滨河路画布咖啡店门口的豫R5333路虎极光车雨刮器掰坏,致前挡风玻璃毁损,经鉴定价值为12900元。同日刘某对张某损坏其路虎极光车的行为报警至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2015年1月19日张某、刘某在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达成调解,卧龙岗分局民警对张某的故意损坏财物行为予以了批评。但张某于2015年2月22日晚再次窜至刘某居住的南阳市长江路中达天润苑家属院内,将刘某的豫R77730白色本田思域轿车损坏,经鉴定价值为3970元;2015年2月23日凌晨,张某翻窗进入刘某在南阳市卧龙区锦江公寓北楼701室的暂住处,将刘某的衣物、床单、香水、挂件等物品损毁。经物价鉴定,其中的爱马仕丝巾价值为8000元,古驰手提包价值8160元。

2015年9月11日,经本庭主持调解,被告人张某家属与被害人刘某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被告人张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0元,刘某明确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张某的民事及刑事责任,对其表示谅解。该款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张某的供述:我和刘某谈朋友后发现她对我不忠,我俩就产生矛盾闹分手,但我心里不平衡,觉得自己在经济上、感情上对她付出太多,后来我一直给她打电话,她都不接,我非常生气,今年(2015年)大年初四(2月22日)我开车从济源来南阳,到这差不多晚上十二点,我先到南阳市白河南长江路上的中达天润苑刘某家,想去找她,给她打电话打不通,我就把她停放在院内楼下的豫R77730号白色思域轿车前挡风玻璃和两个倒车镜用砖头砸了,然后我又去她在滨河路上暂住地锦江公寓701室找她,我拿钥匙开门打不开,发现她把锁芯换了,我当时更生气了,因为之前我俩忘记拿钥匙时知道从厨房窗户那里能翻进去,我就又从厨房窗户翻进去了,进屋后发现她没在家,我就拿剪子把她衣柜里的衣服、还有一个挎包、丝巾都剪了,还把她的一瓶香水和一个车挂件、几件衣服扔窗户外面,用厨房的酱油又把她床上洒洒,大概凌晨两点多我锁门走了。之前2015年1月份有一天我和刘某吵架后将她路虎极光车的雨刮器掰断、挡风玻璃弄裂,当时刘某报警,我俩协商好了,我给她打一个修车的欠条,但钱一直没有给她。

2、被害人刘某陈述:我和张某曾是男女朋友关系,但是我觉得俺俩不合适,就对他提出分手,分手后他一直纠缠骚扰我。2015年2月26日下午5点左右我回到滨河路我暂住地锦江公寓701室时发现卧室里乱七八糟,衣物被剪破,床上还被喷洒了酱之类的东西。之前2015年2月23日我停放在长江路天润苑院内的本田思域轿车倒车镜等被张某砸坏;2015年1月15日我另外一辆车路虎极光的前雨刮器和前挡风玻璃被张某砸坏,我报警后张某同意给我修车,但只是给我打一欠条,至今没有给我钱。

3、证人刘某甲证言:刘某是我女儿,经同事介绍认识张某,俩人处朋友,后来我听女儿刘某说他俩不合适分手了,开始没在意,后来张某就经常骚扰威胁我们全家,还给我打电话说我女儿坏,外面很多男人,骂我,要杀我全家。2015年2月22日早上8点左右,我发现我家停放在长江路天润苑院内楼下的豫R77730思域轿车被砸,两侧倒车镜被揪掉,车前挡风玻璃被砸裂口,通过摄像头发现张某2015年2月22日凌晨1点多进入小区将车砸坏。

4、鉴定结论

(1)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宛龙价证鉴(2015)02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古驰手提包鉴定价值为人民币8160元、爱马仕丝巾鉴定价值为人民币8000元。

(2)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宛龙价证鉴(2015)00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豫RM5333路虎前挡风玻璃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1900元、前左右雨刮器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000元。

(3)南阳市宛城区物价局宛区价鉴字(2015)02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被砸的豫R77730本田思域轿车损坏的前挡风玻璃1块738元、左右倒车镜1对608元、前大灯1对1312元、左前门玻璃1块162元、左前门(倒车镜)变形1处200元、右叶子版面器脱落1处100元、机盖(右前角)凹陷1处300元、左叶子板变形1处200元、前挡风玻璃太阳膜1项250元、左前门玻璃太阳膜1项100元。以上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3970元。

5、书证

(1)人口信息、前科查询

证明被告人张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无犯罪记录。

(2)2015年1月19日张某书写的欠条

证明被告人张某欠被害人刘某车辆维修款13000元。

(3)古驰提包、爱马仕丝巾发票

(4)现场勘验笔录

(5)物证照片

(6)短信复印件

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相互印证,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