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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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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韩某某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2015)睢刑初字第110号 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男,1950年2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5002060013,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住柘城县城关镇康乐街东十一巷1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2

(2015)睢刑初字第110号

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50年2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5002060013,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住柘城县城关镇康乐街东十一巷1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羁押,于2014年10月28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决定逮捕,由柘城县公安局于2015年9月30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夏伟,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某某寻衅滋事一案,由睢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8日,以睢检刑诉(2015)13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梦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夏伟出庭为被告人韩某某辩护。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某对柘城法院涉及本人与他人的五起民事诉讼案件的判决与裁定不服,多次到有关部门信访。2010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省高院)裁定确认柘城法院在审理该五起案件时,对韩某某夫妇财产的查封、扣押行为违法。2011年商丘市赔偿委员会决定柘城法院赔偿韩某某夫妇11万余元,韩某某夫妇对赔偿数额不服,向省高院申诉。省高院于2011年和2012年决定柘城法院赔偿韩某某夫妇24万余元。其后,被告人韩某某拒不领取柘城法院支付的赔偿款,以赔偿决定没有赔偿其财产损失的孳息和物价上涨等损失,并多次在北京市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地区非访,2013年1月12日至2014年6月8日到中南海地区非访11次,并被当地公安机关多次训诫,均被柘城法院接回,并由法院出资安排吃住。2014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驳回韩某某的申诉。2014年7月28日,柘城县公安局对韩某某立案侦查,并网上追逃。2014年10月24日,在北京的韩某某得知后到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投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对其依法判处。

被告人韩某某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不实,辩称没去过天安门、中南海非访过,其实际年龄现年为74岁;其辩护人认为指控的罪名不成立,韩某某多次进京上访,受到了相关部门的警告训诫等处罚,法律对此不能重复评价,更不应对其刑事处罚。

针对上述观点,被告人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商丘市中院(2008)商法确字第15号裁定书1份;2、商丘市中院(2011)商法委赔字第3号裁定书1份;3、省高院(2010)豫法确申字第00030号、00031号、00032号、00033号裁定书各1份;4、省高院(2011)豫法委赔字第28号、29号裁定书各1份;5、韩庆喜、韩真英、韩杰英出具的证明材料各1份。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某某对柘城法院涉及本人与他人的五起民事诉讼案件的判决与裁定不服,多次到有关部门信访。2010年,省高院裁定确认柘城法院在审理该五起案件时,对韩某某夫妇财产的查封、扣押行为违法。2011年商丘市赔偿委员会决定柘城法院赔偿韩某某夫妇11万余元,韩某某夫妇对赔偿数额不服,向省高院申诉。省高院于2011年和2012年决定柘城法院赔偿韩某某夫妇24万余元。其后,被告人韩某某拒不领取柘城法院支付的赔偿款,以赔偿决定没有赔偿其财产损失的孳息和物价上涨等损失为由,要求柘城法院赔偿一两千万,并多次在敏感时期到北京市敏感地区如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地区非访,2013年1月12日至2014年6月8日到中南海地区非访11次,并被当地公安机关多次训诫。其中2014年6月8日下午5点多,韩某某在新华门西门附近正准备向围观群众散发材料,声称要到国务院找中央的领导评理,引起群众几十人围观,给当地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2014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驳回韩某某的申诉。2014年7月28日,柘城县公安局对韩某某立案侦查,并网上追逃。2014年10月24日,在北京的韩某某得知后到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10月24日,其被天安门公安分局的人发现,其告诉他们是投案的。他们把韩带到一个地方,经查询韩是刑拘在逃人员,就把其送进东城区看守所了。其去过北京市府右街、全国人大上访过,全国人大设置的有上访的窗口,北京市府右街不是上访的地方。

其在北京非访期间没有向任何人要过钱。两三年前,其在北京上访,赵杭印负责接访,快过年了,其在上访时心脏病犯了,其向赵杭印借过2000元钱,法院的王俊力和另一个人知道借钱的事情,在北京市五国城招待所向赵杭印打了欠条,至今没还。其用这钱在北京买了一二百元的药。三年前的大年初二,法院的杨宝军和陈刚在北京接访的时候给其买条裤子。

2、证人证言

⑴李朝胜(柘城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证言。因韩某某在柘城县经营印刷生意期间借款不还被起诉,柘城法院未能对查封的财产及时解封,从2005年开始,韩某某以要求柘城法院赔偿损失为由,分别去郑州、北京等地非访、缠访、闹访,要求柘城法院对其造成的损失赔偿两千万元。特别是2008年时,他在省高级人民法院门口闹访,并喝下农药,进行要挟,其行为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省高院赔偿决定生效后,柘城法院及时找到他,根据判决支付他的赔偿款,并答应为其申请经济适用房作为居所,但他拒不接受,说法院应当赔偿他2000多万元,柘城法院给他在银行开户头,把判决赔偿款存入他的账户,暂时由法院保存着。韩某某继续到天安门地区、府右街地区进行上访、缠访、闹访。几乎每一名党组成员都去接过他。他还以去郑州、北京非访为要挟,提出要柘城法院为其购买名牌衣服,每天要柘城法院为其买两盒香烟等各种无理要求。

⑵赵杭印(柘城县在北京负责接访人员)的证言。韩某某非访的原因是因其印刷厂的诉讼,法院查封了他的资产,后他认为法院给他造成损失,就开始信访,要法院给他一千万才算完,否则就去非访。

韩某某来北京非访、闹访几十次,去国家信访局、中纪委缠访、闹访,还去比较敏感的部门和新华门附近、天安门、府右街地区进行非访,多次被当地公安机关收容登记遣返,多次被天安门公安分局和西城公安分局训诫,他态度非常强硬、恶劣,说:县法院必须给他经济赔偿一千多万,否则他就会持续不断的到天安门广场、中南海等地区非访,只要他的要求得不到满足,就不会停止到北京非访。

责任编辑:国平